“破产是一种保护”,是最为彻底、最为公平的保护。但《破产法》所提供的保护手段却鲜为人知,利益相关人更是少有主动发起使用。《破产法》内容丰富、系统,但确实十分繁杂和繁琐,对于擅长于生产经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,破产清算往往是都是第一回,难于全面理解和熟练运用。于是会出现: 破产有失面子,债务人恐惧破产,或耗尽剩余财产听天由命,或东躲西藏逃避债权人; 、破产显现损失,金融债权人不愿直面破产,或单独先行采取司法执行,或等待破产; 、破产必遭损失,普通债权人不知如何正确主张权利,只好采取强硬措施甚至暴力行为.....